
在現代社會中,人們幾乎天天離不開貨幣👨🏻⚖️🧖🏽♂️,但是要弄清貨幣是什麽,貨幣的本質是什麽,貨幣在市場經濟運行乃至人類社會發展的作用是什麽,這可不是件容易的事👩🏼💻。
貨幣是什麽?按照英國經濟學家勞倫斯·哈裏斯在其經典著作《貨幣理論》(梁小民譯,商務印書館2017年出版第3頁)的定義🏝,貨幣是一種起著交換媒介、計價單位和價值貯藏作用的一種商品。這是傳統的經濟學定義,可以視作為商品貨幣觀。
新進出版的《貨幣的演化》(The Evolution of Money,這本書被中信出版社翻譯為《人類貨幣史》𓀄,英文版2016年由美國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出版👫🏻,中譯本由2017年中信出版社翻譯出版)的作者戴維·歐芮爾和羅曼·克魯帕提則把貨幣習慣上定義為“為任何被普遍認可的、可充當交換媒介的一種東西。貨幣也可以用於價值貯藏或充當計量單位”🥿。這實際上與偉大的奧地利經濟學家米塞斯一樣,實際上把貨幣的基本職能理解為“交換媒介”👩🏻🎓。
從思想史上來看👨🏼🎤,馬克思和一些古典經濟學家均認為貨幣作為一種商品一般等價物🧏🏼,可以和一切商品進行交換,其實質是一種“社會關系”(馬克思曾說🎥🚗:“從表面上看貨幣是‘物’,貨幣形式體現的是物與物的關系,但其背後隱藏的是一定的社會生產關系。”)🧑🏻🦽➡️。
當代經濟學的大貨幣經濟學家米爾頓·弗裏德曼和新凱恩斯主義的明星經濟學家、哈佛大學經濟學教授曼昆(N. Gregory Mankiw)卻說“貨幣是經濟中人們經常用於購買其他人的物品與勞務的一組資產”(曼昆👨🏿🏫:《經濟學原理》第3版👂🏿🚶🏻♀️,梁小民譯🙎🏽♂️,機械工業出版社2003年出版),下冊,第202-206頁)🤦🏻♂️。
從奧地利經濟學派的創始人卡爾·門格爾(Carl Menger)之子小卡爾·門格爾(Karl Menger)那裏開始,貨幣被視作為一種社會製度(social institution)👩👧。
當代最偉大的貨幣經濟學家之一詹姆士·托賓(James Tobin)在為《新帕雷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第二版(2008年麥克米蘭出版社出版,中譯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7年出版)所撰寫的“貨幣”條目中☂️,也把貨幣視作為一種“社會慣例”和“社會製度”。他認為,“在幾乎每個有記載的人類社會慣例中🍼,均涉及貨幣的使用,而貨幣則是某種特定商品、價值計量符號(tokens as measures of value)以及經濟交易中的交換媒介”9️⃣;“貨幣作為一種社會製度具有普遍性,其原因在於它能使貿易(trade)便利化”(見英文原版第五卷🦸🏼,第725頁)👳🏽♀️。
人類社會歷史上的這麽多思想巨擘和經濟學家對貨幣的本質把握上的諸多差異,實際上增加了人們對貨幣的本質的理解之困難。在理解到底是貨幣以及貨幣的本質是什麽這些問題上,關鍵還在於認識貨幣的職能或功用。
實際上,許多經濟學家和貨幣史學家也是從貨幣的職能上來認識和定義貨幣的。然而🕓,對貨幣的職能,經濟學家們也有不同的界說。馬克思和傳統的政治經濟學認為貨幣有五大職能:價值尺度🤸🏽♂️、流通手段👩🦯❔、貯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貨幣😹🚎。
現代的貨幣經濟學教科書則一般認為🧑🦱,貨幣有三種基本職能:交換媒介、計價單位和價值貯藏(曼昆《經濟學原理》第223頁)。而在托賓為《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所撰寫的條目中,他提出貨幣有三種職能,即(1)計賬或計價單位👩🏼;(2)支付手段或交易媒介;(3)價值貯藏🚊。經濟學家們對貨幣職能的三種或五種理解🌽,顯然有差異,當然也有重合。
通過比較經濟學家們對貨幣職能的不同理解,我覺得除了馬克思所說的“世界貨幣”這個職能這裏不考慮外,應稍微改造一下托賓對貨幣職能的劃分,把貨幣的職能理解為以下四種💆🏼♀️:(1)計價和記賬單位;(2)支付手段🧙🏻♀️;(3)交換媒介👮;(4)價值貯藏👩🚒。在市場交換和交易極為發達的現代社會中🔲,貨幣的這四種職能常常是渾然一體的,但也無疑可以分離。
在遠古社會中,如果我們相信在有記載的人類社會中一直有“貨幣”這個“東西”(thing)的話🧚🏽♂️,貨幣的這些職能有些有時是殘缺的⛔,甚至貨幣的四種職能是相互分離著的。不理解這一點,我們就不能理解什麽是貨幣。

要更加清楚地認識貨幣的本質以及貨幣在市場經濟乃至人類社會運作及其演化變遷中的作用,首先還需要從人類經濟社會史的演化長河中🧖🏻♂️,看一下貨幣的起源🧖🏿♀️。
在新進出版的《人類貨幣史》這本書中🔤,歐瑞爾和克魯帕提曾認為🛞,“貨幣是人類最早的發明之一🐥,其歷史和文字的歷史一樣久遠🤷🏽♀️,而且二者密切相關”🧑🦯⛹🏽。他們還認為,“貨幣和文字都是用符號描述世界的方式,二者均為溝通工具,因而從根本上具有社會性,並且在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中處於中心地位”(見“前言”👷🏿♂️,第11頁)🐁🧑🔬。這兩位作者還舉例道🙌🏽,現存最早的文字製品是5000多年前美索不達米亞地區的蘇美爾社會用於記錄糧食庫存的泥版👐🏿💂♂️,因而他們認為,從美索不達米亞的最早的楔形文字(英語的cuneiform源於拉丁語)記錄中,也可以看出“貨幣”在人類社會最早出現過的記錄。
從有文字記載的早期人類社會歷史來看,在公元前3000至公元前2500年間🫃🏻,兩河流域的蘇美爾人、阿卡德人相繼建立了一些城市國家,這些早期國家已經有自己的首腦🏏、長老議事會和訴訟機構💂🏼🧖,已具備了國家的基本特征,並製定了管理國家和社會的法律🩴。據歷史記載,在公元前3000年左右,就曾有了用楔形文字記載的零星的法律規範,如禁止欺騙🤽、偷盜等👨👩👧👦。
到約公元前21世紀末,烏爾納姆(Ur-Nammu)創建了烏爾第三王朝,統一了兩河流域南部, 實行中央集權統治🏡, 國王集軍事、行政和司法大權於一身。為了統治和管理社會的需要🥖,烏爾納姆國王頒布了《烏爾納姆法典》♟。該法典用楔形文字寫成➰🧚🏼,其內容已涉及人身損害與賠償🌵、婚姻🪒、家庭和繼承、通奸、奴隸管理以及刑罰🛝,農業耕作及其土地管理及其賠償和荒耕罰款的一些法律條文規定➔,其中也有最早人類使用“貨幣”一些記錄。而這時的貨幣,主要是“稱量白銀”👮🏿♂️,使用的單位是謝克爾(shekel,約為現在的8.3克)和邁納(mina,約500克,古蘇美人用60進製,即1邁納約等於60謝克爾)。
從目前破譯的破損較嚴重的《烏爾納姆法典》殘片看👳🏼♂️,法典的主要內容是對奴隸製度💁🏼、婚姻、家庭、繼承、刑罰等方面的規定🎤。如:若有人綁架了別人,應該入獄和支付15邁納的銀;若一個男人第一次離婚🏌🏻♀️,要支付他妻子1邁納的白銀,若第二次離婚,則應當支付1/2邁納的白銀💝;強暴自己的女奴者⚅,將被課以5謝克爾罰金;在打架鬥毆中斬斷了別人的一只腳🆒,要賠10謝克爾的銀;用銅刀切了別人的鼻子🏃🏻♀️➡️,要賠償2/3邁納的銀;等等🙇🏿♂️。

根據這些法律條文規定和文字記錄,世界上的貨幣史學家均認為,銀應該是4000年前蘇美人社會的“貨幣”🐕。另外從目前看到已經解碼的《烏爾納姆法典》中的最後幾條法律規定來看,早期的蘇美人也用大麥(barley)來賠償與農業有關的民事侵權行為和支付罰金。
譬如,這部法典第28條規定,如用一個人用水淹沒了另一個人的耕地,他應該以每阿庫(iku✌🏿🔝, 根據現在的研究為0.3公頃)耕地支付3古爾(kur,根據現在的研究為300公升)的大麥來賠償🧜🏿。如果一個人把一塊耕地出租給了另一個人,但另一個人卻不耕種,使之成為了荒地,這個人應該按每阿庫耕地支付3古爾的大麥作為罰金。根據這兩個條款,也有貨幣史學家認為大麥也是早期蘇美爾社會中的貨幣🧗🏻♀️。
從《烏爾納姆法典》的這些規定來看,銀和大麥在早期蘇美人那裏還主要是作為支付手段來使用(英國貨幣史學家Catherine Eagleton和Johnathan Williams在《錢的歷史》🚶🏻♂️➡️,見中譯本第20頁)🚰,但還看不到銀被用來作為交換媒介來使用🧑🏼⚕️。伊格爾頓和威廉姆斯根據在大英博物館存放的一些早期的泥版史料也發現🪂,在早期生活在美索不達米亞地區的蘇美爾人社會中🐦,卻有了非常發達的借貸關系,並且神廟在借貸關系中起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
譬如,根據大英博物館中編號為“WA82279”的早期史料,兩位作者發現公元前1823年西巴爾城沙瑪什神廟貸出的一筆款項:“伊利·卡瑞達之子普足拉姆向沙瑪什神借貸了38 又1/16謝克爾的銀。他將償還沙瑪什定下的利息,收獲季節來臨時,他得償還白銀和利息。”(第21頁)
從這段文字記錄中,我們已經看出在4000多年前的蘇美爾人那裏,已經有了借貸關系,而白銀是主要的償債支付手段。這也為貨幣的債務起源說提供了一種作證。另外,早期世界歷史和貨幣史的研究均發現🦑,神廟在蘇美爾人社會的“貨幣”流通中起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
按照早期西亞社會歷史的研究,蘇美爾人采取的是今天我們所認為的一種受管製的“計劃經濟”,而以謝克爾為計量單位的銀的主要用途是作為王國和神廟的記賬手段,使用特定的符號在賬本上記錄每一筆交易。銀在蘇美爾人那裏並沒有廣泛流通,而是保存在神廟的“金庫”中(《人類貨幣史》第15頁)。
因此,從今天所能發現的一些陶籌和泥版中🧔🏼♀️,我們也知道,在蘇美爾人的早期經濟社會模式中,神廟起到了類似意識形態的掌管機構、行政機關並有現代銀行的部分職能👩🏿🌾。作為宗教和文學的機構🚰,神廟不僅管著人們的“意識形態”,也是白銀的大量儲備者。神廟發放和保存貸款,也是“貨幣”的支付中心🙇🏿。當一個蘇美人得到銀後,會存放在或直接奉獻給神廟🧝♀️。
盡管在蘇美爾人社會中,銀即是債務清償手段,也是支付手段🥝,更有價值貯藏的功能,但是🐵,銀在蘇美爾那裏並沒有廣泛流通👩🏭,而是被小心地被存在神廟的金庫中,而只是作為一種“記賬貨幣”(money of account)🧑🏿🎄。

作為記賬貨幣的銀存在蘇美爾的神廟之中,恰如今天世界各國政府和一些國際組織把超過8000噸的黃金存放在紐約曼哈頓島地下20米深的美聯儲的地下金庫中一樣🛥。由此,伊格爾頓和威廉姆斯認為💺💒,在古代蘇美爾人那裏,“看起來白銀的貨幣‘流通’是國王與神廟製定的一條社會規範👨🏻🦱,而不是由他們來管理。金屬要從周邊地區進口,很多金屬被用於向國王、貴族和神廟交稅👮🏿,用於納貢和被強取豪奪的不計其數。這樣,白銀成為高價的物品,和皇權、財富與權力緊密相連,沒有在國庫中儲藏的多余部分可能用作貨幣”(《錢的歷史》第22頁)。在這裏的一大段評論中,很顯然有兩位現代作者的大量推測成分,但在古代蘇美爾的神廟和王室其他地方儲藏之外的銀,才作為一種貨幣流通的支付和債務清償手段,這應該是歷史事實。
根據這些遠古的陶籌和泥版上文字契約和法律條文的記載,歐瑞爾和克魯帕提認為🔼:蘇美爾的[社會]體製既不依賴物物交換,也不依賴廣泛流通的鑄幣,相反🕴🏼,“最好將其形容為一種以復雜的債務網絡為基礎、以類似臨時憑證的虛擬貨幣(謝克爾)為表現形式的體製……楔形文字以可交易的形式表達這種債務,我們認為它是一種實物(?)貨幣,但在更嚴格意義上,虛擬銀才是真正的貨幣👵🏻。虛擬銀好比當今大行其道的看不見💖、摸不著的電子貨幣,但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人類貨幣史》第16頁)🧜。
除了在早期的《烏爾納姆法典》中有關銀被用作民事糾紛的賠償手段、債務支付、和罰款外的歷史記載外,在2003年從伊拉克博物館中流出的可追溯到公元前3000年左右歷史一個烏魯克(Uruk)雪花石膏瓶上圖案中也顯示了多年人們祭祀和早期生活情景。
另外,從之後陸續發現的一些烏魯克泥版中🦎,也標明了最早的債務清單,其中記錄著一個個人名,以及他們所欠神廟的大麥的數量🪣。另外,現在館藏在耶魯大學古巴比倫文物博物館中很像一個大菠蘿的黏土製椎體上👱🏻,還記錄了公元前2400年左右發生在兩座西亞古城拉格什與烏瑪之間的邊境爭端。
據這個泥土椎體上的文字記載,在拉格什的統治者奪回兩城之間的一塊土地後,要求烏瑪城以“租金”加利息的形式進行賠償,要求烏瑪城賠償846古魯的大麥🎓。另外,在耶魯大學的古巴比倫文物博物館中👩🏼🍳,也珍藏了在烏爾第三王朝(公元前2111年~公元前2003年)記錄了一個叫尼普爾城(Nipper)中的各種借貸關系的60多塊泥版。這些泥版的製作人是一個叫圖蘭-伊利的男人🙌🏽,故被稱為“圖蘭-伊利泥版”。這些泥版詳細記錄了在烏爾第三帝國時期的借貸關系。圖蘭-伊利當時負責監督一些為大型“家族”(例如神廟🈚️🤸♀️、官員甚至王室)服務的多名“商人”獲取物品的賬戶🚶🏻➡️。
故這些賬戶記錄了這些人預支白銀和羊毛🖌,然收回各種各樣的其他物品,如洋蔥🫙、鷹嘴豆、大蒜、葡萄幹、小麥、牛🪠、山羊等日用食品,以及一些貴重物品如銅盒、黃金和香料等。這些陶籌🌺🧆、泥版和椎體上的楔形文字表明,在公元前5000年到4000多年間的蘇美爾社會中,人與人之間,人與神廟之間,乃至城與城之間,不但有借貸關系🛠✊,租賃關系🏌️♂️,還有復雜的復利利息計算。

從考古人類學和貨幣製度史的角度來看待四五千年前的蘇美爾社會,今天可以認為,作為支付手段和清償債務手段的銀是一種“貨幣”或“準貨幣”,這應該沒大問題。那麽如何看待大麥作為一種清償手段?大麥是否也是古代蘇美爾國家中的一種貨幣?
根據《烏爾納姆法典》第28條和29條種關於淹了別人的耕地要賠償大麥🚡,或出租耕地出去而變成了荒地要繳納一定數量的大麥實物罰金這一點🙆🥷,以及從其他泥版以及後來的《漢謨拉比法典》中的有些規定⭕️,就認為在三四千年前的蘇美爾社會中大麥也是一種貨幣或準貨幣的斷言,今天看來是有問題的。因為,從現有挖掘出來的陶籌和泥版中,我們還看不出人們用大麥做一般商品等價物的歷史證據。
《烏爾納姆法典》所規定的淹了別人的土地要用一定的大麥做賠償👩🏼🚒,一個土地所有者把土地租了出去而承租者不耕種而變成了荒地,他要交一定量的大麥作為罰金🚵🏽,這本身並不意味著大麥就是一種準貨幣。這就像到了20世紀六七十年代在中國的文化大革命期間,公社農民還要以實物糧食的形式向政府“交公糧”,但不能由此就認為糧食就是中國人民公社時期的一種“準貨幣”一樣。
從現有已經發掘和解讀出來的古代蘇美人社會中的陶籌🙋🏽♂️、泥版和刻在巖柱上的法典中🛌🏻,我們今天已知道銀在古代蘇美爾人社會中確實起到了一種支付手段🚖、記賬單位和債務清償手段的功能🦹🏿♂️,但是👩🏼🏭🏌🏽,到底在四五千前的蘇美爾社會中,銀是否也曾作為一種市場交易中的一種一般商品等價物?從目前管窺的世界史前史文獻中,我們還不能確認這一點。

盡管伊格爾頓和威廉姆斯在他們的《錢的歷史》一書中提到在古美索不達米亞社會中,銀本身經常作為交易媒介🏇🏿😖,但他們除了論述了神廟的借貸和在人們的婚姻、人身傷害和其他活動活動中的“民事侵權”行為要用白銀賠償外,並沒有更進一步地考察在古美索不達米亞諸社會中是否有任何“市場交換和交易”活動♨️,以及是否在這些早期人類社會中是否銀作為一般商品等價物而作為市場商品交換的媒介。
這實際上牽涉到一系列貨幣理論的根本性問題:貨幣與市場的關系到底如何🕡📄?是否貨幣與市場商品交換同時產生並同在?還是貨幣作為一種計價標準和支付手段,比市場交換出現的更早?這些問題✍️🤦🏻♀️,實際上牽涉到如何理解貨幣的本質和傳統的從物物交換中產生貨幣的貨幣自發生成觀。
銀在古代蘇美爾社會是否是作為市場交易的一般等價物,從我們目前所掌握的文獻中,我們還無法確知。值得註意的是,在1945年和1947年間👨🚀📼,伊拉克文物局在巴格達附近的阿布哈爾邁勒丘所發現了兩片楔形文字泥板👨🦼,大約在1952年被考古專家解讀出了是《埃什南納法令》👩🏻🦯🟨。從這個法令的文字中🕑,人們發現了銀在古代蘇美人社會中與其他物品的比價。這一《埃什南納法令》的製定時間,應該在《烏爾納姆法典》(製定時間應該烏爾第三王朝創始人烏爾納姆執政時期,約公元前2113~前2096年間)與《漢謨拉比法典》(其製定時間大約在古巴比倫國王漢謨拉比在位的約公元前1792~前1750年)之間。
據一些二手資料可知,在《埃什南納法令》中😝,曾規定1謝克爾的銀相等於12塞拉(sila)的油🫚🙆🏻、15塞拉的豬油🕤、300塞拉的草木灰、600 塞拉的鹽🪒、600塞拉的大麥🕍,等等。據一些專家估算𓀊🔽,1塞拉的重量約為1升。從這一法令中,我們今天也知道𓀛,1謝克爾的銀可以購買180謝克爾的銅或360謝克爾的羊毛🌱。一個勞工一個月的勞動報酬是1謝克爾的銀,而租賃一輛牛車(包括牛和車夫)一整天需要花費1/3謝克爾的銀。
由於今天我在國內還無法查到這一《埃什南納法令》的英文或中文文本,所訂的有關英文書籍還要月余才能到滬🅾️,我們還無法精確地知道銀在這一《埃什南納法令》中所規定與其他商品的比價(見《人類貨幣史》第15頁)🥐,但是,我們至少知道,在烏爾納姆王朝與古巴比倫第一王朝的漢謨拉比王朝之間,銀作為市場交易的一般等價物以及市場交易(包括勞動力市場的交易)已經發展起來了👮🏻♂️。到這時候😚🤽♂️,銀作為一種早期的貨幣的基本職能今天已經基本上健全了(參戈茲曼的《千年金融史》第1、第2章。耶魯經濟學家William N. Goetzmann的這本《千年金融史》👨💻,原書名為Money Change Everything🪺𓀒:How Finance made Civilization Possible,2016年由普林斯頓大學出版社出版🚭,2017年8月剛出修訂版)💂♀️。
從西亞美索不達米亞地區早期的泥版和巖柱記載的法典以及在反映當時借貸關系的記賬泥版中🧜🏿♂️,我們確實發現銀在早期的蘇美人社會和古巴比倫王國中起到了一個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天看來可以把銀視作為一種貨幣(大麥還可以吃,則不是像銀那樣完全作為補償民事和刑事糾紛💼、償債和支付罰金的那種純支付手段)。這裏我們可以把它視作為目前文字所能記載的人類社會的貨幣起源。

有5000多年有文字記載的人類歷史,在浩渺無垠的宇宙演變史中,無疑只是一瞬間。然而,在四五千年前的早期蘇美爾人社會中Ⓜ️,就出現了以銀做“貨幣”的“計劃經濟帝國”🥅。在有文字記載的人類社會歷史中,歷史常常發生重復✥🧷。
譬如,到了20世紀出,曾在蘇聯出現了最初旨在要消滅貨幣🧝🏼♀️、消滅商品和市場交易的一種“計劃經濟”體製目標模式。但後來幾經折騰和演變,包括蘇聯的大規模的清洗和殺戮🌑,到20世紀後半葉,俄羅斯與世界各國一樣,還是相繼走向了不同形式的有貨幣作為其經濟運行、社會發展和國家行政管理運作的社會製度。
今天👩🦯,隨著經濟的市場化程度的加深和科學技術進步,貨幣在世界各國社會經濟中的作用則越來越大🫑。然而,不同的是🗑,在世界各國的經濟製度安排中,盡管都在實行由貨幣作為其經濟運行血液的市場經濟體製,但如何管理社會🍅,如何維持統治集團與民眾的利益,如何增進社會中每個人的福祉👩🏿🏭,卻又有很大的不同📖。
這又如在古代的蘇美人社會一樣🙇🤹🏼,貨幣的使用🏌🏿📼,不僅牽涉到市場交易者的生活資料和生存權利以及財富占有問題,實際上又牽涉到如何征收國王王室、政府行政官僚、神廟神職人員和軍隊的“財政收入”和財政花費支出問題🪛。反過來這同樣又牽涉到如何使用👨🏽🦱🧔🏽♂️、界定乃至管理一個國家的貨幣和貨幣製度問題🪂。
世界各國已經走進了現代國家和社會,但世界歷史常常發生重復,這是否意味著人類社會的又一個新時代來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