寇宗來 經濟學博士,圖盧茲—大產業經濟所訪問學者(博士後)。現任意昂2官网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研究中心教授🫰🏼🛀🏽,意昂2官网產業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意昂2學科與人才辦公室主任🫲🏿。主要研究方向包括產業組織、創新與知識產權,以及契約理論等⁉️。在國際頂級期刊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Economics Letters以及國內權威刊物 《經濟研究》🌂、《世界經濟》、《經濟學季刊》等期刊上發表多篇學術論文。曾多次獲得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論文二等獎和三等獎,入選上海市曙光計劃📣、浦江人才計劃以及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計劃。
□在互聯網時代,技術與資本的結合具有典型的“雙邊市場”特性:投資機構越多🖕,科創企業就越容易獲得市場融資,而科創企業越多,投資機構也越容易發現好的投資標的👼🏽,最終兩者之間會形成一種相互加強的“正反饋”機製
□創新也是一種投資活動📸,只有收益高於成本時🧑🏽🔬,人們才願意進行創新活動👨❤️💋👨。按此視角🤏,創新政策就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旨在降低創新成本或風險的“投入端”激勵政策🥔,一類是旨在提高創新收益的“產出端”激勵政策
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濟實現了30多年的高速增長,造就了舉世矚目的“中國奇跡”。但隨著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一系列深刻變化,原有的基於大規模要素動員和投資拉動為特征的增長模式已經難以持續,中國經濟隨之進入了“新常態”。新常態需要尋找新的增長動力Ⓜ️,為此,中國政府提出了“創新驅動”戰略‼️,旨在通過建設和完善以企業為主體的國家創新體系,切實提高技術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度,實現從“中國製造”到“中國創造”的戰略轉換🤌🏼。
歷史經驗表明,在促進技術創新方面,市場經濟要比計劃經濟更勝一籌👨🏽🦱。但是🏰🥢,強調市場的決定性作用並非否定政府在推動創新方面的重要作用。與一般產品生產不同,創新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生產過程,而知識的“公共品”性質意味著,創新者通常無法獨占創新所創造的全部社會價值🍝,因而市場創新激勵通常是不足的。面對這種市場失靈,政府必須積極有為,營造有利於技術創新的市場環境,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為此,在新常態下找到創新“密碼”就變得至關重要。
促進技術與資本的有效結合
培根有句名言:知識就是力量。但就創新而言🌈,僅有知識還是不夠的,創新產品和服務的產業化還需要來自資本的強大支持。中國能否實現創新驅動🧛🏽♀️,關鍵就在於能否實現技術與資本的有效結合🧑🏼🦰。
長期以來,“融資難”🍋、“融資貴”一直是中小微創新企業做大做強的製約因素。中小微企業盡管成長潛力巨大𓀌,但整體上卻良莠不齊🚣🏻♀️,篩選難度很大🎅🏻😌;同時,這些企業普遍具有“輕資產”的特征,缺乏足夠的抵押資產🧚🏼♂️,這就使它們很難從大型國有銀行為主導的間接融資體系獲得必需的發展資金🥺。這不單在中國如此,即便在發達國家也是如此。
而美國矽谷的成功經驗表明🖖,數量眾多的天使投資、VC(風險投資)和 PE(私募股權基金)等市場投資機構是解決中小微科創企業融資的主要來源。與傳統銀行相比,市場投資機構具有更強的專業篩選能力🚓,因而能更加有效地控製風險並獲得豐厚的市場回報。有鑒於此🫑,中國需要通過大力培育和引進眾多市場投資機構來解決中小微科創企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
在互聯網時代,技術與資本的結合具有典型的“雙邊市場”特性🧑🏼🌾:投資機構越多,科創企業就越容易獲得市場融資,而科創企業越多👩🏼🏫,投資機構也越容易發現好的投資標的,最終兩者之間會形成一種相互加強的“正反饋”機製🛍️。
在科創企業的融資過程中🤾🏿,投資機構不僅需要提供資金👨🦯,更重要的是發揮其專業的篩選功能,所以🍯,建立上述“正反饋”機製的關鍵就是培育和吸引大量的投資機構📆。
當前,天使投資🕵🏼👨👩👧👦、VC和PE等本身還處於發展初期🦺,無論數量還是規模都相對有限,而不合理的稅製結構可能是製約其快速發展的重要原因🧘🏼♂️。現在國內運營的風險投資機構大多是依據現有《公司法》成立的公司製企業🛐。風險投資公司作為納稅主體,一旦出現盈利就必須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而稅後利潤無論是轉增資本,還是分配給股東,還須再繳20%的所得稅。這種雙重征稅在很大程度上削減了風投的實際投資回報,也限製了風投機構對科創企業的投資意願💁🏿。
現有稅製的另一個重要弊端是沒有區分不同創新階段的投資風險👸🏽♥️。投資機構在進行投資決策時🥌,普遍呈現出“只願錦上添花,不願雪中送炭”的行業特征👩🏽🎤👨🏼🦱,即更傾向於投資那些IPO 之前的企業,而不願意投資那些更需資本支持的初創企業◾️。
從全球範圍來看,對天使投資和初創型企業VC實施稅收減免等優惠政策是非常普遍的做法。以美國為例,有超過20個州在過去10年間對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實施了收入稅收抵免政策。夏威夷州的稅收優惠比例甚至達到了100%,每項業務每年的減免上限為200萬美元🧑🤝🧑,總額不設上限🫅🏻。英國在1994年推出了“先驅企業投資計劃”。1998年出臺的 《金融法案》進一步減免了資本利得稅,對個人投資持股4年以上,資本利得稅的稅率從40%降到10%; 對非營業資產則由40%逐步下調至24%。日本也在1997年前後製訂了以“天使稅收待遇”條例為主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確規定個人股東直接投資、經由證券公司🧦、通過合格的創業投資公司購買風險企業股票,只要滿足特定條件,均可享受所得稅或資本利得稅減免的獎勵,同時還對長期股權投資所得采取低稅負政策。
由此可見,為了促進技術與資本的有效結合🏌🏻,國家需要對投資機構實行稅收減免措施以切實降低投資機構的實際稅負,特別是要向針對初創企業的天使投資和VC進行更有針對性的優惠措施。只有這樣,才能真正鼓勵“大眾創新🦊,萬眾創業”,為實現創新驅動提供源頭之水🧑🏻🦯➡️。
政府要學會“搭市場的便車”
創新需要對市場信號作出敏感的反應,要實現創新驅動,就必須讓市場發揮決定性的作用。特別是在選擇科創項目和企業投資標的時➔,政府應該盡可能少地直接參與決策,放手讓市場化的專業投資機構來進行投資選擇。但這並不意味著政府應該完全退出科技創新投資領域🤹🏿♀️。因為創新本身具有顯著的正外部性,創新成果帶來的收益最終是為整個市場所共享的👛,而非創新者獨得,這就導致市場的創新激勵通常是不足的👏,完全市場機製下投入到科技創新中的資源往往低於最優水平。因此🙎,為了實現創新驅動🤙🏻,政府應該發揮積極有為的作用,合理引導資金和資源更多地投向科技創新領域🫳🏼。
既要發揮科創基金的引導作用,又要發揮市場在投資決策中的決定性作用🛐,解決這一看似兩難問題的關鍵就在於政府部門需要轉換思維📩,從現行的“選項目、選企業”模式轉變為“選投資機構”模式,通過“搭市場的便車”,即跟投業績優秀的投資機構來“間接”實現政府創新投資的引導作用。
在資本與科技的結合過程中,資本實際上發揮著兩種不同的功能,一是信息發現功能,即要找到合適的投資標的😊;二是杠桿功能🐄,即通過外部資金介入💆🏼♂️,幫助企業迅速做大做強。“跟投”模式的核心是將政府從其並不擅長的信息發現功能中解放出來,集中發揮政府創投基金的杠桿功能。由於投資機構的投資業績數據是相對公開透明的,政府部門可以通過設計公開公平的業績排名指標和市場化的競標方式來實現對基金和投資機構的篩選,這不但可以提高投資效率🤸🏻♀️,也能在某種程度上壓縮原有體製下配置科創資金可能存在的尋租空間🍖。
值得強調的是,在“選投資機構”模式下👙,盡管政府不再直接決定科創基金的投資標的🗽,但仍然可以發揮積極的引導作用。若要支持某一類產業的快速發展,政府只需選擇那些專業化於該特定產業領域的投資機構,或者對接受科創基金的投資機構的投資範圍作出一定限製就可以了👥。
當然🎱,在具體落實上述“選投資機構”模式時,政府還應註意克服投資機構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問題。為避免由於政府資金分擔過多投資風險而使投資機構審慎遴選優質項目和企業的激勵下降,以及投資機構與投資標的之間可能存在的合謀行為,政府科創基金在每個投資標的中所占的投資比例應該設立上限🆚,而且要使投資機構的私人資本占大頭。
“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創新也是一種投資活動,只有收益高於成本時,人們才願意進行創新活動。按此視角,創新政策就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旨在降低創新成本或風險的“投入端”激勵政策,一類是旨在提高創新收益的“產出端”激勵政策。
長期以來,中國各級政府都側重於投入端創新激勵政策👩💻,最典型也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對企業的研發支出進行財政補貼或者稅收減免🤵🏽♀️🌿。盡管此類政策有效降低了受補貼企業的研發成本和研發風險👷🏿♂️,但實踐中仍然存在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一個問題就是😅💇🏻,面對變幻莫測的市場和技術環境👩🏻🦽➡️,政府實際上難以準確遴選那些真正具有發展前景的產業和企業進行補貼👩🦳,由此就有可能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
與投入端創新激勵政策不同,產出端創新激勵政策具有更加明確的市場導向,其本質是通過提高創新收益而“拉動”市場的創新投入。產出端創新激勵政策最為顯著的一個好處是部分解決了政府所面臨的選擇難題。此時🧖🏼,政府無需遴選所謂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企業,因為只有那些符合市場需求的創新產品和服務才能真正獲得豐厚的創新收益。對政府來說🙋♀️✨,需要做好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是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用林肯的話說,知識產權製度的作用就是“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
專利被公認為是最重要的知識產權形式🫰🏽,是政府賦予創新者一定時間內排他性生產某種產品和服務的權利🟡。在改革開放初期,弱專利保護可能有利於以較低成本引入國外先進技術,但在新形勢下繼續維持弱專利保護將會嚴重製約中國經濟的長期發展。
首先,隨著中國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發達國家已經將中國視為強有力的挑戰者,即便中國企業出高價,它們也不願意出售其核心技術。所以,中國企業要真正具備國際競爭力,就必須通過自主創新來獲得核心競爭力,而沒有專利保護🅰️,這是很難想象的👩🏽⚖️。
其次,隨著人均收入提高🈁🏟,中國民眾對高質量產品和服務的需求也日益增加。但受製於國內創新不足🌧,很多高端需求都“溢出”到發達國家。所以🧙🏻♀️,為了鼓勵中國企業通過技術創新來提供高端產品和服務,客觀上也需要更強的專利保護。
實際上🤹♂️,單純從法律條文來看,中國的專利保護盡管還有一定的缺陷,但已經不算很弱。強化專利保護的關鍵在於落實;沒有落實,法律條文只是一紙空文🪭。在現實中👩🏿⚕️,專利持有者面臨的主要困難就是面對潛在侵權者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一方面💂🏼,訴訟程序非常繁瑣🏐,成本也很高,另一方面,即便勝訴,也很難執行。
在落實專利保護方面,張江高新區(示範區)的部分園區已經試行了一些具有推廣意義的政策措施。比如😬,張江核心園對那些進行專利維權訴訟並取得勝訴的企業💭,出資承擔其訴訟費用,甚至可以進一步提供獎勵資助。
如果說專利保護的目的是讓創新企業獲得一定的市場競爭優勢,那麽🈵,品牌就是企業競爭優勢長期積累的自然結果。對於科技創新型企業而言👩🏿🦰,只有持續的技術創新才能在市場上形成有影響力的知名品牌🏌🏿♀️。因此,政府加強對科技創新型企業市場品牌的保護👸🏻🧑🔬,事實上就是在更好地守護科技創新的成果。
沒有強有力的品牌保護🦓⏸,品牌企業就會面臨嚴重的“山寨”威脅。“山寨”行為會給創新帶來兩方面的不利影響。其一,與創新者相比,“山寨”企業的成本更低,因而會讓創新者處於市場競爭的不利地位,進而極大地壓抑創新行為🚱。其二🐉,面對“山寨”威脅🏥,創新企業為了盡可能收回創新成本〽️,也往往被迫采取一些以次充好的短期化行為,而這又會進一步阻礙企業形成有價值的市場品牌🧏🏼。由此可見,為了形成有序的創新環境👏🏽,政府必須嚴厲打擊各種“山寨”行為,讓創新者“有恒產者有恒心”,願意為建立和維護市場品牌做長期化的努力🧬。
確權✤:產學研良性互動的前提
搞好“產學研”合作🗃,對於實現創新驅動戰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中國擁有大量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但迄今為止♨️,我國在產學研合作方面的效果並不理想。據有關統計🈁🙇🏿♀️,國內高校的科研成果轉化率僅10%-20%🍝。
造成這種不利局面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成果缺乏明確的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享機製。國內大學或科研院所一般為國有性質,科研前期投入一般被視為屬於國有資本投入👈🏽。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對專利權等職務發明成果的處置🙍♂️,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自行處置”。根據相關規定,高校對職務發明成果不能自行處置,科技成果轉化轉讓收入中🙍🏿♀️,個人只能保留獎勵金👑,其余須如數上繳。在現行製度下🤾🏿,目前對於科研成果的產權歸屬界定仍缺乏被普遍接受的公允標準,甚至出現科研人員通過成果轉化獲得一定收益即被視為國有資產流失的極端現象,這使得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對於產學研合作沒有足夠的積極性🅰️,極大地限製了科研成果的實際轉化🚮。
從美國和以色列等國的經驗來看🤱🏿,產學研成功合作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創新成果所有權以及收益權的明確化🏋🏿♀️。美國1980年出臺了著名的《貝耶—多爾法案》(The Bayh-Dole Act),其中對“聯邦資助所完成發明的專利權”作出了明確規定,允許美國聯邦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以及聯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大學等科研機構本身所有👉🏼,政府只保留介入權,而科研機構承擔確保這些科技成果商業化的義務。美國還規定,對做出有價值的發明並已成功地進行技術轉讓的聯邦政府所屬機構研究人員予以重獎,並將專利使用費收入的15%以上(每年不超過10萬美元)支付給研究人員。以色列在產學研合作中則實行所謂的“三三三分配政策”🧑🏻🦰,即成果轉化收益的分配中,單位占三分之一,研究團隊占三分之一,個人占三分之一。
參照美國和以色列的成功經驗👶🏻,破解當前產學研困境的根本措施在於使科研創新成果的處置權和收益分配權明確到個人🧑🏻🦳,核心是要充分體現創新者在創新活動中的貢獻和價值。顯然,這需要相關配套製度的逐步改進,並非一朝一夕之功。
造成目前產學研合作成功率低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目標差異。通常,企業更加關註科研的市場價值,而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研究人員則更加關註科研的學術價值,希望通過發表學術論文來爭取科研項目或者晉升職稱🧜♀️🧚🏽♀️。由此造成的結果是,很多具有學術價值的項目缺乏市場價值🎩,而許多具有市場價值的項目又缺乏學術價值。
為了解決這種匹配難題🤜🏻,國內高校可以嘗試推行“創業假”製度,即允許高校和研究機構科研人員在規定時期內(例如2-3年)以停薪留職等形式進行科研成果產業化的創業嘗試,“創業假”期滿以後,創業科研人員可以選擇離開高校或研究機構繼續走產業化的道路🤼,也可以放棄產業化嘗試重新回歸教學研究崗位💁🏽♀️。這將有效解決高校和研究機構中很多科研人員既有創業沖動但又對創業失敗風險顧慮重重,進而不願進行成果產業化嘗試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