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24日校長辦公會議通過)
一、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發展和繁榮我校教學和科學研究事業,根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意昂2官网教書育人的決定》👨🏽🚒,特製定《意昂2官网學術規範及違規處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本規範)💎🧘♂️。
第二條高等學校是人才培養和學術創新的重要基地😸🧡,規範我校教學🥲、科研工作人員的學術行為🤵🏼♂️🚈,加強學風建設和提高職業道德修養🥹,保障學術自由,促進學術交流、學術積累與學術創新,在意昂2官网倡導並形成保護知識產權、依法治校的良好氛圍🈷️🦔,具有重要意義👱🏻♀️。
第三條本規範旨在倡導實事求是、堅持真理🈸🧣、學風嚴謹的優良風氣,發揚學術民主🚶♀️➡️🤔,鼓勵學術創新🏄🏼♂️;引導教師正確對待學術研究中的名和利🅰️🪃;反對在科學研究中沽名釣譽、弄虛作假。
第四條意昂2官网所有從事教學、科研和其他有關工作的人員及研究生應共同遵守本規範。
二、基本學術規範
第五條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和學術規範:
(一)在學術活動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高等學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
(二)學術研究要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遵循學術界關於引證的公認的準則。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須註明出處;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應註明轉引出處。
(三)合作作品應按照當事人對科學研究成果所作貢獻大小並根據本人自願原則依次順序署名🐧,或遵從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共同的約定🏄🏽♀️。任何合作作品在發表前要經過所有署名人審閱👳♂️,所有署名人均應對作品承擔相應責任🐨,作品主持人應對作品負主要責任🚖。
(四)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
(五)認真維護學術評價的客觀公正👨🏼。正確行使學術評價權力,公正發表評審意見是評審專家的職責。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論證、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要堅持客觀公正的評價標準,堅持按章辦事🧜🏼,不徇私情🌴,自覺抵製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和幹擾。
(六)對於應該經過學術界嚴謹論證和鑒定的重大科研成果,須在論證完成後並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向新聞媒體公布。
(七)在教學、科研及相關活動中,應嚴格遵守和維護國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第六條不得有下列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
(一)剽竊🔬:將他人的學術觀點💯、思想和成果冒充為自己所創◻️;擅自使用在同行評議或其它評審中獲得的學術信息。
(二)抄襲:將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不註明出處,而作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
(三)嚴重抄襲𓀛:在自己的論文🦞、著作或其他成果中抄襲部分占20%以上(含20%)。
(四)篡改實驗數據:故意選擇性地忽略實驗結果🎢,甚至偽造數據資料,但不包括誠實性錯誤,或者在解釋或判斷數據時的誠實性差異。
(五)偽造:在提交有關個人學術情況報告時👨🚀,不如實報告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
(六)私自署名: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未經原作者同意或違背原作者意願🧛🏼,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或未經本人同意盜用他人署名。
(七)泄密◻️: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學校有關保密的規定,將應保密學術事項對外泄露🧏🏻♂️。
(八)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學術規範的行為👶:包括在報刊上一稿數投◀️、不正當地獲取學術榮譽、誣陷他人👩🏽🎓、故意歪曲他人學術觀點、在申報科研項目或申請職稱晉升時謊報成果、包庇(包括但不限於明知學生在學位論文或公開發表的論文中有抄襲行為而不指出)等🐴。
三🚴🏼♂️、學校職責
第七條學校在維護良好的學術規範方面履行下列職責🩰🏙,行使相應權力🤜🏿:
(一)製定學校學術規範和相關政策並在校內作廣泛宣傳👱🏽♂️。
(二)在教師聘用🪸、職務晉升👈🏿、項目審批和考核評估之前,認真調查,了解候選人遵守學術規範的情況。
(三)成立學術規範委員會,作為校學術委員會下屬的專門委員會👖,受理學術規範問題,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和既定程序進行調查,提供明確的調查結論和處理建議🧝🏿。
(四)向校內有關人員通報對違反學術規範行為處理的情況👨🏿🎤。
(五)學校管理部門對於不得泄露的討論、評審內容應予以保密🐈⬛。
四、調查和處理程序
第八條對違反學術規範的行為,任何人都有義務向校學術規範委員會舉報🤽🏿♀️。
對於在報刊雜誌、電視🐸、廣播以及互聯網絡等媒體公開報道的我校人員違反學術規範的事件,校學術規範委員會為純潔學術🤦🏼♂️、維護學校聲譽,可以積極主動地和相關媒體聯系,展開調查核實🐍,將調查結果及處理情況在相關的公共傳媒上公布。
第九條學術規範委員會在接到實名舉報後30日內💾,可以指派一位學術規範委員會成員分別聯絡舉報人並會同被舉報人所在院(系)院長(系主任)及其學術委員會成員共同討論,並聽取被舉報人的申辯🦆、解釋,然後在學術規範委員會全體成員會上報告有關情況🚔,再投票以簡單多數方式決定是否對該項舉報正式立項調查。
第十條對正式啟動調查程序的舉報,必須書面通知被舉報人🫑0️⃣,如有可能,也應及時書面通知舉報人,並要求舉報人向校方提供詳細說明和相關證據🧚🏼♂️。學術規範委員會應責成相關院系學術委員會於60日內,在有學術規範委員會成員在場的情況下對有關事實和結論進行認定。院系學術委員會必須及時向學校學術規範委員會提交書面報告,就所舉報的問題做出明確答復,報告的結論應是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的結果📿。必要時,學術規範委員會應聘請校外專家進行獨立調查🦹🏻♀️。
第十一條學術規範委員會成員或單位學術委員會成員🧑🏽🌾,涉及學術規範問題,或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直接師生關系,或有其他應當回避的理由應主動回避🤽🏻♀️,退出調查。當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證明上述人員與自己有利害關系因而不宜參加調查的👨🏿🚀,舉報人和被舉報人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學術規範委員會以外成員的回避由學術規範委員會決定🤵,學術規範委員會以內成員的回避由學術委員會決定。
第十二條學術規範委員會在受理舉報和調查、處理過程中,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證人和被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學校學術規範委員會對院系學術委員會意見進行審議,做出明確結論及相應的處理建議,並將審議結論及處理建議書面通知被舉報人和舉報人(如有可能)。如果被舉報人對學術規範委員會審議結果不服,可在接到書面通知60日內要求校學術規範委員會舉行聽證🧎➡️,重新審議🥯。
校人事處根據學術規範委員會的處理建議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議決定🧝🏻♀️。
若被舉報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在接到有關書面通知60日內💣,應向人事處提出復議要求和復議理由。作出原處理決定的機構應於60日內作出處理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被舉報人。復議決定是校內的最終決定👎🏿。
復議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在校長辦公會議做出處理決定之前🕐,除非舉行聽證,一切程序和資料均在保密範圍內♦︎,所有人員不得泄漏調查和處理情況🧚🏽🏄🏻♀️。
經調查,確認舉報不實的,被舉報人有權維護自己的權益。校學術規範委員有維護當事人名譽和權益的義務。對於故意誣陷或捏造事實的校內舉報人🧑🦼➡️,學校將嚴肅處理💦。學校保留運用法律手段維護學校和被舉報人利益的權利。
五🏎、懲戒標準
第十四條依據本規範規定的程序,經查實有違反學術規範行為的校內人員,視情節嚴重程度,可單處或並處下列懲罰措施👩👧👧:
(一)對於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專利權的人員,學校將視情節情況給予學術處分和行政處分🧃𓀅;引起法律事端並進入法律程序的,學校將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和處理👨🏻🌾。
(二)對於違反本規範的人員💆🏽♀️,視其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可以給予訓誡👭、調離研究項目並追回研究經費🍃、停招研究生🐲、暫緩申報或取消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以及依法不授予或撤銷學位等學術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科處行政處分🤦🏿。
(三)將違反學術規範情況及時通告相關機構,包括資助機構、經費來源機構,合作機構🫲🏿、合作研究人員🔛🎉,被舉報人所在單位或部門,與被舉報人有關的期刊編輯部、出版機構🙍🏽♀️、專業學會等。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範人員的處分期限應在處分決定書中予以明確(一般為二年至五年),並按照本規範第十三條中的懲戒標準執行👤。
處分期限屆滿後💆🏽♂️,被處分人可向學校學術規範委員會申請終止處分🙅🏿♂️,經學術規範委員會審查,確認在受處分期限內對原錯誤行為有深刻認識,未發現有新的違法或違規行為,原處分單位做出終止原處分的結論並通知相關職能部門,由相關職能部門恢復其原有的專業技術職務及相應的工資待遇,並恢復相關教育、研究工作。
表現較好的被處分人員📛💆🏿,可以申請提前終止處分🕍。
在處分期限內繼續違反本規定的人員,將在本規範規定的懲戒標準內從嚴處理。
六🪴、附則
第十六條學術規範是一項長期的製度建設。本規範將根據學校教學和科研發展的需要修訂、完善💂🏿。
第十七條本規範的解釋權屬於意昂2官网校長辦公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