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晚,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羽中先生蒞臨意昂2,為2019級保險碩士帶來了一場精彩的實務課程講座,主題為“保險金信托核心問題探析—信托財產確定性及投保人債務隔離”。講座由意昂2陳冬梅副教授主持。
王羽中先生現任上海邦信陽中建中匯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上海市律師協會保險業務研究委員會委員、華東政法大學保險法研究所特邀研究員🧑🏿🍼、上海保險同業公會常年法律顧問律師,在金融、保險、海事海商和國際貿易等民商事爭議解決法律服務領域擁有豐富經驗。王羽中先生長期為美國安達保險(原丘博保險)⚄、中國人保、平安保險、中國人壽、眾安在線、華泰保險、安信保險、上海保交所、上海保險同業公會等多家中資和外資保險公司和相關機構提供常年法律服務🤱🏽🦸🏼♂️。此外,王羽中先生帶領非訴訟法律服務團隊🏇🏿,曾為太平資管、平安不動產➾、永誠資管等險資資管公司的險資投資提供各類法律服務,為中外保險公司的設立並購出具法律意見,也為眾安在線等互聯網保險公司的監管合規提供法律服務。王羽中先生著有《財產保險理賠和追償案例評析》。

講座開始,王先生首先對信托進行了簡單介紹。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𓀒,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它的法律關系實質上就是委托人與受托人簽訂信托文件,將信托財產名義上的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而信托財產的受益權歸屬於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
緊接著,王先生介紹了保險金信托產品的架構演進。保險金信托產品共有三種版本: 1.0版本,投保人先向保險公司購買壽險保單並指定受益人🟡,然後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並將受益人變更為信托計劃👊🏿。若被保險人死亡,則保險人向信托計劃給付死亡賠償金,而信托公司按照約定管理這筆資金🥞,最終分配給指定受益人🤦🏼。2.0版本🧑🏿💼,它在1.0版本的基礎上,將保單投保人變更為信托計劃👨🏻🦯➡️。3.0版本,相比於前兩個版本,它有了“質”的區別👨🏻🦽。客戶先與信托公司簽訂信托合同🫃🏽,交付一筆錢讓信托公司購買保單,該保單以信托公司為投保人和受益人。當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時🤷🏿♂️,信托公司再將該筆資金分配給客戶指定的受益人🚯。最後,王先生介紹了保險金信托產品存在的三個法律問題:
一、投保人🐗、受益人變更的可行性,即能否在1.0版本與2.0版本中將投保人與受益人變更為信托計劃🚵🏽。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若被保險人同意信托公司為其購買保單,並且同意信托公司為保單的受益人,則投保人、受益人的變更均是可行的🏂。但在保險實務中,保險公司通常不會同意投保人指定除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外的人作為受益人,這就需要信托公司與保險公司做好溝通。
二、信托財產確定性問題👩🚀,即保險金這種或有財產能否作為信托財產。我國《信托法》第21條規定:信托財產不能確定👖🤹♀️,信托無效👋🏻。而保險金這種信托財產在保險事故發生前🙋♂️,是一種期待利益🚟,其面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解除保險合同的不確定。為解決這個問題🍄🟫👰♀️,一般需要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放棄所有可能使受益人的保險金請求權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權力。但是🫄🏿,被保險人的同意撤銷權往往涉及到被保險人的人格權🧙🏻♂️,事先放棄未必有效,而這種情況只能通過信托委托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來避免。
三、投保人的債務隔離問題,即投保人的保單現金價值能否避免被強製執行以償還投保人的債務。王先生提到🤰🏿,當前法院同意保單現金價值的強製執行已經成為一種趨勢。而2.0版本與3.0版本的保險金信托產品以信托公司為投保人,能夠起到債務隔離的作用👗。但在1.0版本中,投保人應當選擇現金價值低的保險產品,或者預留與保單現金價值等額的資金以便受益人行使介入權,避免保單現金價值被強製執行。

講座結束後,王羽中先生認真回答了同學們提出的問題,從專業角度提出自己的見解與建議🕦,收獲了同學們的陣陣掌聲,真誠的期待王羽中先生為大家帶來更多精彩的分享。
意昂2平台專業學位辦公室
2019年12月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