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建設文明校風,優化育人環境,保障學生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具有意昂2官网學籍的各類學生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簡稱違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按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處分;違反學校在非常時期采取的緊急措施和規定的,參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處分。
新生入學後三個月內🍨,違反本條例除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和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外的規定的,取消入學資格。
非學歷教育培訓生🥩、進修教師🍐、訪問學者違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除參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處分外,通知其所在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的,應當終止培訓、進修或者訪問,責令離校🚶🏻♂️➡️。
第三條 紀律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期一般為一年🤾🏽♀️🙇🏽,被處分人是應屆畢業生的🫄,留校察看期可以為半年。留校察看期間表現合格的🙍♀️,期滿後終止察看;表現突出,已經留校察看三個月以上的,可以提前終止察看❤️;表現不合格的,期滿後可以延長一次留校察看期📚🍇,一般延長半年🎈,被處分人是應屆畢業生的✊🏽,留校察看期可以延長三個月,表現仍不合格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處分:
(一)違紀以後拒不承認錯誤💂🏻♀️,或者態度不端正的;
(二)受到紀律處分後二年內有違紀行為,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
(三)在共同違紀行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引誘、教唆、脅迫他人違紀的👨🏼⚕️;
(一)違紀以後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供述本人的違紀行為😛,態度端正的🧄;
(二)揭發他人違紀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協助學校調查違紀事實、收集有關證據的;
(三)在共同違紀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被脅迫違紀的🛕👎🏽。
第六條 一種違紀行為違反本條例兩項以上規定的❄️,應當按照處分較重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七條 一人同時有兩種以上違紀行為的👨🚒🚨,應當在數個處分中最高處分以上👌🏻,酌情給予處分👳🏽♀️♕。
(一)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二)主管部門征求學生所在院系的意見後🧑🏿🍳🥱,提出處分建議,由分管副校長、黨委副書記審批決定。需要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三)學校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直接送交本人的,由本人簽收⚠,即為送達。本人拒絕接收的,應當記錄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其輔導員或者導師簽名🛟,將處分決定書留在本人住所,即視為送達✬。直接送交本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收寄局郵戳日為送達日期。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項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四)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備案🧑🏿🏫;
(五)處分材料由主管部門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人事檔案。
(一)違反安全、公共秩序管理規定👱🏿♀️,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由保衛處提出處分建議🙋🏻;
(二)違反外事管理規定👩🏼🦳,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由外事處提出處分建議;
(三)除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外,研究生違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研究生院提出處分建議;
(四)除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外,本科生、進修教師、訪問學者違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由教務處提出處分建議;
(五)除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外⏪🧏🏿♂️,成人高等教育學生違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繼續教育意昂2提出處分建議;
(六)除本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外,網絡教育學生違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網絡教育意昂2提出處分建議;
(七)除本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外,留學生違紀,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由留學生辦公室提出處分建議;
(八)確定提出處分建議的主管部門有困難的,由各部門協商解決💜。
第十條 受到紀律處分後一年內❄️,取消參加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學金評定資格。
第十一條 被處分人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按照《意昂2官网學生申訴處理條例(試行)》的規定,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二條 違反法律👍、法規👩👩👦𓀚,受到處罰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被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受到警告、罰款,或者被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外🐢,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書寫、張貼、展示、散發或者通過互聯網發布、傳播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標語、條幅、漫畫🐖、傳單🧙🏼♂️、書刊、光盤等材料🌂,散布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公共秩序的言論和謠言,或者煽動鬧事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進行未經批準的集會、遊行、示威的,對煽動者、策劃者、組織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對積極參加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對其他參加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違反保密製度,公開、傳播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傳播處於保密階段的科研項目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泄露秘密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組織、經營、參加傳銷,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或者擅自在校園內進行傳教、宗教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故意造成安全事故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過失造成安全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擅自挪用👨🦯、破壞消防設施𓀄、器材和其他安全設施🚴🏽,或者侵占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妨礙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救援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七)破壞、偽造安全事故現場的💇🏽♂️,給予警告處分;幹擾自然災害防禦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幹擾自然災害、安全事故救援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實驗室🦵🏼、資料室安全製度,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九)在禁止使用明火場所使用明火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在宿舍內違禁保存危險品,使用大功率電器,或者更改建築結構、設施、設備🧚🏼♀️,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一)在校園內違章駕駛車輛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擅自進行群眾性活動,或者在指定場所以外進行文藝體育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安全事故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三)阻礙學校進行安全管理🙇🏽♂️🧋,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有前款第七項、第八項🐶𓀖、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前款第五項的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違反國家和學校規定⏯,影響學校和社會公共秩序的🚴🏼🫃🏿,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外🎡,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建立社會團體或者校內非社會團體組織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二)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從事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等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製、發行業務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在對外交流活動中,出境以後故意超期滯留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違反外國學校規定,或者違反外國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參照本條例規定給予處分;
(四)打架鬥毆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煽動🧑🏽🦲、教唆、策劃🐄🟪、組織聚眾鬥毆🤘🏼,或者持械鬥毆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在校園內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故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校園秩序,或者有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組織、參與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賣淫☦️、嫖娼🦑,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八)製作、運輸🏍、復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音像、影片和其他淫穢物品,或者傳播淫穢信息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九)明知是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收買贓車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擅自在樹木🏠、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上刻畫、塗寫👨👨👦😐,或者張貼、懸掛、展示宣傳品和標語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傳播虛假信息🤸🏻♀️、侮辱他人人格,或者損害學校聲譽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一)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非法刪除、修改、增加、幹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非法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二)違反學校規定,出借本人證件、互聯網專用賬號二次以上,或者盜用🙋♀️、冒用他人證件👴、互聯網專用賬號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偽造🗃、變造證件🛷、證明👱🏻、檔案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三)違反學校規定,留宿校外人員,或者將宿舍、床位出借、出租給他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擅自調換宿舍🖖、床位,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四)在宿舍內飼養動物,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十五)違反學校作息管理規定,幹擾他人正常學習、工作和生活👩🏻🎓,擾亂校園秩序,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十六)違反學校規定,幹擾、破壞學生組織選舉⚫️、推薦程序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致人受傷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限製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宿舍、住宅🏏✡︎、辦公室、實驗室,或者搜查他人身體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威脅、恐嚇他人,造成他人精神損害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者公然侮辱他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通過互聯網進行傳播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侵犯財產權利的,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外,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盜竊🫳🏿、詐騙🏂🏽、哄搶、故意損毀公私財物,價值不滿八百元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價值八百元以上不滿五千元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價值五千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盜竊、故意損毀公共圖書🔤,價值不滿三百元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價值三百元以上不滿二千元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價值二千元以上🧑🦼,或者盜竊🤵🏻、故意損毀孤本🏧、珍本🧑🏿⚕️、善本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退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交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違反學習紀律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未按考試規則要求將書包、書本、筆記、通訊設備等放在考場指定位置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未按考試規則要求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三)在考場👳🏽、考場附近區域內幹擾考場秩序,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故意銷毀試卷🦝、答卷和考試材料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參加閉卷考試,或者攜帶規定以外的🐷,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參加開卷考試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違反考試規則,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和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和手勢,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和考試材料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八)違反考場紀律👱🏼,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和考試材料,或者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九)偷換👨🏿✈️、塗改答卷、考試成績和考場原始記錄材料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十)采用搶奪、盜竊等手段獲取試題🦊、答案和評分參考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一)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𓀛🍕,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或者故意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個人信息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二)組織考試作弊,或者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十三)剽竊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抄襲他人論文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十四)在論文中偽造數據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十五)違反課堂紀律📿,幹擾課堂教學秩序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 違反社會公德,影響校風的,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外,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著裝不整在公共場所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亂扔🎐、亂丟🤽🏼🏞、亂倒廢棄物,嚴重影響環境衛生,或者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三)行為妨害社會風化,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四)留宿異性,或者在異性宿舍留宿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違反財務紀律,影響市場經濟秩序的,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經濟責任外🧏🏻♀️,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分👩👩👧👧:
(一)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將公共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價值不滿三千元的𓀆,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價值三千元以上不滿八千元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價值八千元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二)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數額不滿五千元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數額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數額一萬元以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違反本單位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以牟利為目的,擅自在校園內進行經營活動,所得金額五千元以上,或者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違反國家規定,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擅自在校園內散發商業廣告,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二十條 在擔任助教🧑💻、助研🎗💇🏿♂️、助管過程中🧵,或者在勤工助學活動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反工作紀律𓀑,造成不良影響和嚴重後果,或者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阻礙學校調查違紀事實、收集有關證據🥝、進行違紀處分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毀滅🐕🦺、偽造證據,或者威脅、引誘、指使他人作偽證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對舉報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三條 對於違紀情節輕微🍰,不需要給予紀律處分的學生,可以進行批評教育🤹🏽♀️,或者責令改正、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
2005年9月1日前施行的有關學生違紀處分的規定已納入本條例或者已不適用,予以廢止。